法律分析:第一: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二:工伤认定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工伤认定档案进行鉴定。
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工伤认定档案,应当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填写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至少两人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所以,如果在销毁清册上面也找不到该档案,那么可以告他们。工伤认定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因保管不善造成工伤认定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工伤认定档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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