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二七路办税服务厅,地址: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669号办税大厅2、南昌市东湖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南京东路106号3、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抚河北路133号4、南昌市青山湖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566号5、南昌市青云谱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在售房源)999号6、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799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