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津贴补贴标准:
(一)离休人员按我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标准的90%执行离休补贴;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标准的70%执行退休补贴;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章退职的人员按当地同职级退休人员退休补贴标准的90%执行。
(二)工作年限满35年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比照正科级退休补贴标准执行;工作年限满35年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含普工)比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工作年限满35年退休前有职务(技术等级)的退休人员,如按其职务(技术等级)执行的退休补贴标准低于工作年限满35年无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退休补贴。
(三)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执行退休补贴标准低于正科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的,从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比照正科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四)事业单位执行中的其他具体问题,仍分别按《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薪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置意见》、《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薪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置意见》、《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薪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置意见》的相关规章执行。
(五)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6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机关离退休(职)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10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4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