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范畴,对其决定不服的不能行政复议,但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由乡镇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