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什么异同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以下异同:
1、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有来自人类的非法侵权行为;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泛,不仅可以是人类的非法侵权,还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权、人类生理和病理原因;
2、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则是对第三方实施;
3、行为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必要的,即使其他方法可以避免非法侵权,也允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是迫不得已的,除了避险别无选择;
4、行为限制不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或者大于非法侵权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人的权利;紧急避险不能是有特定身份的人;
6、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7、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实施;
8、责任相同。超过法定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侵犯著作权的特点有什么?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单独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