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施工过程中的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伤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质量问题的,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_x000D_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_x000D_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