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
一、转包合同无效后怎样结算工程款
转包合同无效后结算工程款的方法:
1、当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因工程分包发生纠纷,认定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也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人工费、管理费等费用;
2、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依照规定,分包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相互返还各自的财产;
3、当承包人信用状况恶化、破产、法人主体资格消失时,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发包人只在欠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以拖延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若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工程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另外,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法律直接赋予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也不能直接采取扣押、留置等方式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三、建设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建设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时开工;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未付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决任何可以折价、拍卖的项目,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