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等级制度,规范法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吉林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吉林省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试行)》的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法官等级晋升,根据《吉林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晋升三级高级法官及以下法官等级。
第二章 晋升条件
第五条 晋升法官等级,应按法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 晋升法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 晋升法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 晋升三级高级法官及以下法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三级高级法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三年以上;
(二)晋升四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一级法官三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法官,应当任二级法官两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法官,应当任三级法官两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法官,应当任四级法官两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法官,应当任五级法官两年以上;
第三章 晋升方式
第九条 法官等级晋升,一般应当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逐级晋升。
第十条 晋升四级高级法官以上,择优选升;晋升四级至一级法官,近期晋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按期晋升法官等级由本院党组审批,按照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考察并公示、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备案等程序进行,组织考察时需听取人选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并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核查。
第十二条 择优选升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法官的,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由吉林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公示和审批。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法官等级晋升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机构规格、超职数晋升等级;
(二)随意放宽或改变等级晋升的资格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等级晋升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等级晋升;
(五)突击晋升职务等级;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
(七)其他妨碍等级 晋升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