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从法律意义上讲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女方的赠与。结婚登记之前对女方赠与的彩礼视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一、婚后给付女方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彩礼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
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
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不论彩礼是婚前还是婚后给付,彩礼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订婚后同居了退婚还需要彩礼全退吗
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且共同生活,在双方离婚时,如果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是如果给付人并没有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或虽在离婚时生活困难,但并非因婚前给付彩礼所导致,则不应要求返还。
根据规定,男方给付彩礼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如果产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俗称媒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