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是“985”“211”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是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三亚领办、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周岁以下);
三是具有中级技师职业资格,在三亚领办、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周岁以下);
四是具有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脱产全日制本科学历),在三亚领办、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周岁以下);
五是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在三亚领办、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周岁以下);
六是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在三亚领办、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周岁以下);
七是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55周岁以下);
八是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55周岁以下);
九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55周岁以下);
十是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55周岁以下);
十一是在我省上年度工资性收入30万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业人才(55周岁以下);
十二是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55周岁以下);
十三是在我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55周岁以下);
十四是在三亚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三亚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十五是符合三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法律依据】:
《三亚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市任一区或育才生态区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持本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证明材料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持学历学位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提供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材料前往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确认,持《资格确认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持《职业资格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此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持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持确认意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持确认意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及“双一流”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持学历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持创新创业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持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持学历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提供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材料前往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后,持《资格确认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持《职业资格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本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市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