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合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运输合同出现纠纷的,由运输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运输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是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如果请求支付运费的,接收运费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生活中,货主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有时会因未能及时支付运费而被扣货,以致无法及时收到货物,引发了其他不利后果。如无法将货物交给购买人,造成违约,要赔偿对方损失等。
因而,不少货主都想知道未及时支付运费,承运人究竟是否有权扣下货物。
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承运人可以扣货: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换句话讲,除非当事人事先约定不能扣货,否则在货主没有及时支付运费的情况下,承运人都可以扣下相应货物。
但是承运人在扣货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情: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扣货时,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合理适当扣货。如:
(1)对于可分而无需其价值的货物,承运人扣货的价值,只应该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如因为少部分费用,而扣留大部分甚至全部货物的,有法律风险,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只要货主没有支付全部运费的,承运人都可以全部扣下货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运输合同产生纠纷时,运输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是合同履行地,如果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