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的期限有二年。如果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二年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