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专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