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完成出口企业的备案及基础信息维护;受理、审核、复审、核准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退库、免抵调库手续;开展出口退(免)税风险预警以及函调、实地核查、评估检查等风险应对工作;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提供出口退(免)税服务;实施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无纸化管理;管理出口退(免)税档案;维护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等日常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申报受理岗、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核准岗、预警分析岗、综合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等岗位。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增设岗位,调整岗位设置部门。
第九条 岗位制约监督。
(一)审核同一企业同一批次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岗、调查评估岗不允许兼岗,复审岗不得兼任上述岗位。
(二)综合管理岗负责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岗位的对账工作。
(三)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四)同一工作流程涉及到两个以上岗位的,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五)审核岗、调查评估岗、预警分析岗、综合管理岗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