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