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政府信息公开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属于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它是一种行政权利的行使,是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开其掌握的信息的一种行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过程中,如果政府部门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保密范畴但被政府机关拒绝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是公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政府部门履行公开信息义务的重要监督机制。
在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如果政府部门未按照法律规定公开信息或者拒绝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要求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