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工程款几个税点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3%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建筑工程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
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二、工程施工中税费是由建设单位承担还是施工单位承担
税费是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代缴。
按我国的税法体系获得收益的主体依据收益额度进行纳税的。施工单位递交的签证单中的税价是构成其报价总额的一项内容。
就像我们自然人的工资内的所得税一样,是个人收到企业的工资的一部分。原始是企业的钱在我们受益时由我们拿出付税。
在转包的前提下实际施工人是不能按有效合同来结算工程款的,这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来得出结论,该条规定要没收转包人非法所务。
其次,工程款组成中包括税金,这里的税金是指工程建设税,应当在工程款计取中一并支付,由承包人负责缴纳,也即事实上是由发包人支付的。实际施工人是没有义务缴纳这部分税金的,实际施工人如果是一个企业,作为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则另当别论。而如果实际施工人是个人,其个人所得超过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拖欠工程款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在处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