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个别消费者应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