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但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和法定婚龄的要求,也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的要求,属于无效婚姻。未成年人早婚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包办婚姻。具体方式主要有指腹婚、童养媳、娃娃亲等。二是买卖婚姻。三是早恋失控的早婚早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会造成如下弊端:一是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二是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三是给生活造成混乱。四是导致早育,严重影响少女的身体健康。五是家庭关系脆弱,容易导致家庭破裂。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应让未成年人结婚或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