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中担保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责:主债权消灭;担保权利已经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以及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但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等。
一、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保证人无力承担应怎么免责
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责: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