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二)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三)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四)停发单个股东分红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五)扣减股东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六)修改的章程内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七)伪造签名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八)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