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有四种情形:
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间的礼尚往来)。
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费)。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没有任何层面的占便宜。不法原因属惩罚性,法律不救济不法。
(二)其他排除情形
1.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等。衡诸于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