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合理和必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档案,记录其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维修、质量控制等事项,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大型医用设备产品说明书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确保大型医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达到计(剂)量准确、辐射防护安全、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相关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医疗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承担使用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评价制度,加强评估分析,促进合理应用,定期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大型医用设备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外部环境、使用人员、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不能保障使用安全质量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检修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大型医用设备,不得以升级等名义擅自提高设备配置性能或规格,规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
严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引进境外研制但境外尚未配置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