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XX市XX工商局注册登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即应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发照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在工商窗口领取空表)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在工商窗口领取空表)
3、合伙协议
4、企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7、出资权属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标准:新办证3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变更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附:容县工商局办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流程
一、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报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十)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审批程序:受理、核准。五、审批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