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处理如下:
1、两份合同未履行的,应当坚持先签订的原则,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买受人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坚持先占有的原则;
4、一方已履行合同的,应当坚持先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