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如果未满18周岁的孩子要求与父母断绝关系可以吗?
我国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父母子女断绝关系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类: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亲联系而存在的,因此,除非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外,不能人为的解除。即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对于没有血亲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保护。
二、断绝父子关系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1、自然血亲关系,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对于亲生父子关系,在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
2、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关系: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
(1)对于亲生父子关系。父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不过虽然血缘关系无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义务的父亲对于子女的监护义务,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可以自动解除。如果你已经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就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任何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法规,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预。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对于继父子关系。对于继父子关系,学理方面认为继父子双方承认明示解除后,可以断绝继父子关系。
(3)对于养父子关系。对于养父子关系,在养父子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4)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7)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即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是不能放弃的。同时法律解释中,子女不能因为放弃继承而拒绝赡养父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