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合同责任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当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法定免除责任的除外。
根据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为要件,而不考虑违约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我国合同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吸收了英美法从担保责任出发,采取要求不履行义务的一方一律承担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
当代法国民法典认为,认定合同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补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则违约方的过错及损害事实便是其承担合同责任的必要条件。
我国合同责任领域并没有贯彻完全的严格责任,民法典专门条款规定以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合同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不可抗力属免责情形。
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六百六十条、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当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四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四十一条、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九百六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委托合同、居间等合同的一方主观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合同变更前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合同变更之前的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进行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违约方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其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般不因为合同变更而受影响。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