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什么办法能改名字
到户籍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的就可以了。
未满16岁者更改姓名步骤:
1、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包括户籍证明,学校证明,出生证明等)。如父母离异的也只需要监护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
2、写更名申请(更名申请:我叫xxx,性别,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年xx周岁,因周围四邻重名二人,给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故申请更名为xxx,望批准!xxx年xx月xx日)。
3、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交改名申请,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科登记,在7-14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
4、到所在的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填写表格,工作人员盖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5、到所在地的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6、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簿,申请新的身份证。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
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干部、职工还须持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更改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
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受刑法处罚的人和正在劳教的人,一律不得更改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