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当事人相互勾结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点包括:
(1)各方都有恶意损害他人利益,即不仅故意知道其行为损害他人,而且以损害他人利己为目的实施行为;
(2)当事人相互勾结,谋求实施行为;
(3)行为结果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不仅无效,而且有关当事人应当追回已取得和约定取得的非法财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