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曾用名需要哪些材料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到派出所窗口交民警受理,上报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含曾用名),只能办理一次(学龄前除外)。
二、户口曾用名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提前写好申请书,带上可以证明本人曾经用过这个名字的文件即可。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户口簿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三、户口想改曾用名的条件
变更姓名的条件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①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③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④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⑤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⑥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①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②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③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⑤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⑦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⑧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⑨其他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