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单位与个人不具有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客体的特定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只是土地。
2、主体的限定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所有权交易的禁止性。在我国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交易,都属于非法行为,均属无效。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并不直接行使土地所有权,而是将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授权绘社会组织或自然个行使。
就国家土地所有权而言,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就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主要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等。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