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公章需要以下手续:
1、申请人自行或委托他人,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社会团体刻制公章的应提交市民政部门证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审查核实后,签发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进行刻制;
3、公安机关认定符合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
一、刻公章须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授权刻章委托书。
二、公章的使用方法如下:
1、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即每次使用单位公章都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若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务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副职等合适人员批准使用。具体经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办理任何事情;
2、单位公章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遗失或被盗,除按有关法律、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外,须尽快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一面采取相应措施挽救损失;一面尽快补办手续,尽快补刻启用新印章,以免贻误正常工作。
总之,刻公章需要申请人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向经营地公安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认定符合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单位公章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遗失或被盗,尽快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尽快补办手续,尽快补刻启用新印章。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电章单位的一级举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