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与拘役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答

依据刑法的规定,拘役和管制是属于主刑而不是附加刑,而管制和拘役的区别包括适用对象不同,适用范围不同,执行方式不同等。

管制和拘役的区别:从定义区别管制和拘役:

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从期限区别管制和拘役: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判缓刑与拘役有什么区别?

(一)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和刑拘有什么区别?

关于拘役和刑拘有什么区别?的法律问题。

一、拘役和刑拘有什么区别?

拘役和刑拘的区别包括性质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等。

1、性质不同。

(1)拘役是刑罚方法。

(2)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侦查、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3)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司法性质。

(4)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适用的其中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

(1)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3)司法拘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6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一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

(4)行政拘留的对象是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

(1)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2)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

(1)拘役的依据是《刑法》。

(2)刑事拘留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3)司法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4)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什么情况下判拘役?

1、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一般都会被判处拘役。

此外,以下情形也有可能会判处拘役:

(1)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

(2)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

2、判处拘役的适用条件

(1)当拘役与有期徒刑共处一个法定刑幅度,作为法定最低刑时,凡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且无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为最轻刑罚直接适用。也可对于罪该处以有期徒刑,但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罪犯,作为从轻处罚的刑种予以适用。

(2)当拘役与有期徒刑、管制同处于一个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该种罪法定最低刑时,拘役可直接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但判处管制又嫌轻,可以直接适用拘役。如果本应适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为从重或从轻量刑结果适用。

(3)当有期徒刑作为法定最低刑时,如果犯罪分子本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最低限(6个月),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减轻处罚的,拘役可作为减轻量刑结果适用。

相比较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言,拘役的刑罚是比较轻的,法院在判处刑事处罚的时候,需要遵守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与拘役等不同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属于刑事处罚,与逮捕等一样,刑事拘留也仅仅只是一种强制措施。

相关内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缓刑和拘役有什么区别?

关于缓刑和拘役有什么区别?的法律问题。

一、缓刑和拘役有什么区别?

缓刑和拘役的区别在于性质是不同的。拘役是在公安机关执行,一般期限不超过一年,而缓刑是由特定的考察机构考察,假如表现良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拘役也是一种刑罚,只不过是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的处罚,也会留有案底的。

1、拘役是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拘役和缓刑哪个罪轻

1、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的一种刑罚。

缓刑是指判处了犯罪分子刑罚之后,暂不执行刑罚。

2、拘役是刑罚,而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应该是不能准确的来比较,通常来说被判拘役的会轻一些。

被判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3、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因此拘役和缓刑哪个罪轻还真没法比较。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因为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之后,会移送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最终人民法院将会对此作出判刑,若是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那么将会对此判处拘役。被判处拘役之后是可以对此适用缓刑的。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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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怎样的犯罪,只要其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缓刑的条件,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处缓刑。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说一说非法拘禁罪缓刑的相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带来非法拘禁缓刑使用条件有哪些,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主要包括:

(1)、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悔罪表现主要包括:

(1)、认罪态度。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

(2)、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

(3)、有无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得出的结论。

因此,确定犯罪人适用缓刑后是否会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首先必须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方面进行考察。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悔罪表现又好,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从言行两个方面都表现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

非法拘禁罪缓刑适用的条件包括上述三方面的内容,同时大家也要注意适用缓刑的不能是累犯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并且缓刑可以是在宣判的时候就适用,也可以是在服刑一段时间后适用。成功的缓刑意味着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拘役与拘役有区别么?都是有期徒刑吗?

拘役和拘留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3)适用的依据不同。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为依据。

(4)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长至30日。

刑法中的附加刑是什么?

关于刑法中的附加刑是什么?的法律问题。

一、《刑法》中的附加刑是什么?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二、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

1、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2、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三、附加刑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

在我国的《刑法》中的所规定的附加刑是可以随着其他的处罚一同进行执行,也可以单独的执行附加刑中的内容。我国颁布的附加刑中的内容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等几种类型,这些都是可以独立的去执行的处罚决定。

相关内容: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刑法规定是什么

社会生活当中,拐卖儿童已经严重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并且近年来我国针对拐卖儿童的这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是非常大的,涉及案件的人员甚至有可能会面临死刑。所以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在接到这种案件的时候,会依法从重进行处罚,在下文中将要为大家介绍的是,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刑法规定是什么?

一、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刑法规定是什么?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判断是否涉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主要看其是否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罪怎么判?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量刑从拘役到五年有期徒刑,具体到每个案件如何判,主要考量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一般表现为不向主管负责解救的部门汇报情况;不制定解救方案、计划;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动等。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

我们可以看出,不解救被拐卖儿童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的,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被拐卖绑架儿童的家属的求救电话的时候,如果不对绑架的儿童进行解救,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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