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哪些区别,仓储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律师回答
摘要: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存在三个不同点:合同性质、标的物和责任范围。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而仓储合同的被告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仓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差异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通常包含以下三个不同点:

1. 合同性质差异:
2. 标的物差异:
3. 责任范围差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原则不同。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二、仓储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仓储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在未约定期限而收到仓库营业人合理的货物出库的通知时,存货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的提取。并且,存货人应该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费又称仓储费,是指保管人因其保管行为所应取得的报酬,其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就。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三、仓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仓储合同需要具备解除条件时才能解除合同,解除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保管人和存货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
3.存在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
4.合同以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债务为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伸阅读
仓储合同的留置权是指在货物仓储期间,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用等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存货以保障其债权的一种权利。

在仓储合同中,留置权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留置权的产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务人必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用等债务;其次,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已经产生,且债务人的债务未得到偿还;最后,留置权人必须具有留置权。

如果留置权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留置存货,或者留置权人将留置物不当处分,就可能导致留置权消灭。此外,留置权也可能会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比如留置权人需要提供适当担保、债务人拥有优先受偿权等。

在仓储合同中,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可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但同时也需要留置权人谨慎行使留置权,避免不当行为导致留置权消灭。
结语: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虽然有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而仓储合同则是以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补充。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而仓储合同的被告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最后,仓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限制赔偿责任适用的例外】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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