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显然,单位犯罪除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有关个人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那么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实践,以公司单位犯罪为例,对可能成为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人的认定范围有以下建议: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般来说,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用的人员,主要是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也就是人们观念中的公司高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围主要有: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有限公司中出资额占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员。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员,主要是公司中的其他从业人员或工作人员,概括起来表现行为包括:
(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员;
(2)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组织、授意或者指挥下,积极参与和实施犯罪的人员;
(3)为实现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的人员。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单位犯罪一般在经济类犯罪较多。例如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201条逃税罪;第213—219条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21—230条扰乱市场秩序罪。当然还有其他的单位犯罪,刑法条文中都有相关规定。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就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内部成员个人的犯罪。如果犯罪行为的实施没有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就无法认定这种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依照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均不应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犯罪,主要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的领导人员决定,而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