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学生投诉后撤诉会怎么样
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诉讼程序便告结束,人民法院不能对案件再继续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这是撤诉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
2、诉讼费用由撤诉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撤诉的,由撤诉的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但减半收取。
3、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起诉后,诉讼时效中断,而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二、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1、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再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以及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再审原告和原审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或上诉人(或再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申请撤诉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变化,但申请撤诉;另一种情形是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该行为者同意并申请撤诉。而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多基于被诉行政机关主动改变,也可以基于其他原因。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诉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行政机关接受法院建议;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诉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起诉该行为者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起诉该行为者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但不管哪一种情形,行政机关都不能强制当事人撤诉。
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撒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5、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除此之外,因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撒诉的,还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对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诉行政机关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第三人无异议。
三、原告撤诉被告多久能收到通知?
正常等半小时,超半小时按自动撤诉,如有合法理由,可以另行按排开庭,如生病住院无法出席等。《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