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若干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其具体措施包括: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租赁住房用地,并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支持产业园区提高配套宿舍建筑面积的建设比例;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等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探索政府提供居住用地、住房租赁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租赁住房的PPP模式筹集租赁住房;推进存量房屋改造租赁住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