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首先,代持股可以退,而且并不麻烦,真正麻烦的是后续事宜:“隐名”走到台前变为“显名”。
实际出资人不方便公开自己的身份,于是将其出资形成的股权委托给信任的代持人持有,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
和普通合同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无需说明解除理由,这就是委托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任意解除权。
02
但是,代持关系解除后,股权怎么处理?直接由名义股东移交给实际出资人就万事大吉了?显然不是。
对于已经履行的代持协议,隐名股东要从名义股东手上拿回自己的公司股权,双方之间解除代持关系时,还需要走股权转让的程序。
虽然只是名义上的股东,但毕竟是记载于工商登记的股东,如果名义股东要归还代持的股权,就会涉及到权属变更,即名义股东将所代持的股权无对价转让给实际出资人,或者转让给实际出资人拟要转让的受让人。
这里有一个风险点:名义股东反悔不愿返还股权,怎么办?
为了防止类似的问题发生,最好在签署代持协议的同时一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名义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以保证实际出资人可以随时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
值得注意的是,未来解除关系股权转让时,在形式上双方进行的就是普通股权转让,税务部门可能会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所得税。
03
鉴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属性,股权变更要求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既然要进行股权转让,就不得不考虑到公司其他股东。
如果隐名股东本身也是公司股东,只是将手里的部分股权委托他人代持,这种情形下,返还代持股权就属于内部转让,那就不需要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了,直接转让就行。
如果隐名股东不是公司股东,名义股东返还股权,等于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就得先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因为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原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怎么办?这又是一个股权代持的风险点。
想避免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签订代持协议时,实际出资人一方面应将代持一事告知公司其他股东,最好是能签署一份书面的知晓同意书;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取得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尽量协商要求其他股东出一份同意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承诺书。
解除代持不难,麻烦的是股权转让时可能会发生的纠纷。因而,在决定代持时不光要考虑当下的代持事宜,未来解除关系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应一并考虑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