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国级级别。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责是:
1、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5、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等。
检察长的权力很大,职责当然也很重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长本身就是检察官,检察官办案是天然职责。检察长办案主要表现在对办案的组织、指挥、协调,对案件重要事实、证据的过问和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检察长,检察机关的领导人,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由他指定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第十四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