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外情况下,原告住所地也有管辖权,例如:被告不在中国境内,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等。如果涉外婚姻等,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