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十分落后,党和政府临着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大任务,需要尽可能地利用私营工商业。而私营工商业具有两面性,既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性一面,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性一面。因此党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了利用和限制政策,即利用它的积极作用,限制它的消极作用。但党在不同阶段,实施这一政策时,侧重点有所不同。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调整的原则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后来通过合作化道路,把个体手工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手工业是以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的一种个体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从1953年起,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决定逐步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采取合作化的形式和逐步过渡的步骤,从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再发展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