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职工工伤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相关医疗费规定进行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出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三、交通费、食宿费
按照用人单位出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四、康复治疗费
按照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五、辅助器具费
按照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六、停工留薪
按照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发放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七、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进行赔偿;
2、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进行赔偿;
3、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进行赔偿。
八、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按照当地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赔偿。
2、供养亲属抚恤金
①按照死亡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给职工亲属。
②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③用人单位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职工死亡前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①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③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④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