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申请人持《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户口经批准办理积分落户后,迁移时还应携带以下材料,同时上缴注销《浙江省居住证》。(一)《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三)定居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如果我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我会提供相关材料,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申请在有亲友的家庭落户的,应提供亲友户口本、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在杭州落户的挂靠家庭同意落户的证明;申请集体户口落户的,提供挂靠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