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精神病患者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人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