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婴幼儿及各类学生、成年居民A档,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4000元(含)以下, 社区医院就医基金承担60%,个人承担40%; 三级医院就医基金承担30%,个人承担70%; 其他医院就医基金承担45%,个人承担55%;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4000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2、成年居民B档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3000元(含)以下, 社区医院就医基金承担50%,个人承担50%; 三级医院就医基金承担20%,个人承担80%; 其他医院就医基金承担3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