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狩猎证办理条件:
1、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野生动物的信息。
(4)为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
2、未犯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前科,年龄满18岁以上的成年人,并且具有识别可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能力。
3、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1)需要狩猎者所在县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向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需跨县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所在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或授权单位发证。
(3)需跨市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授权单位核发狩猎证。
(4)省外人员(包括外国人)进入我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狩猎证”。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式,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猎捕工具和方法;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4、须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市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
三、取得《狩猎证》后应注意的问题:
1、猎捕者必须严格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2、猎捕者不能在自然保护区、禁猎期和禁猎区开展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3、《狩猎证》每年核验一次。
四、申请《狩猎证》的程序如下:
1、申请《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狩猎证》时应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具备的狩猎知识、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申请猎捕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等情况。
2、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根据当地野生动物资源的状况和猎捕量限额审核批准,具有相应的狩猎知识和能力的,发给《狩猎证》,同时核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猎捕期限、猎捕地点和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等。
3、需要持枪猎捕的,必须首先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未取得《持枪证》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不得核发持枪猎捕的《狩猎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