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注意事项:
(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先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