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从候选人产生的角度看,选举的候选人,是从有资格、有被选举权的人中,经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或由政党提名,或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的。而任命的候选人,是由有决定权的首长或负责人,从有资格的人中提名的;从候选人的名额角度看,选举的候选人一般是多于应选的名额,即通常所说的差额选举。而任命的候选人则是一对一的,是等额的;从投票表决的内容看,选举是可以另选他人的,而任命则只能对候选人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不能另选他人;从操作的方式看,选举都是由有资格、有选举权的选民或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而任命则可以直接由有决定权的机关、首长或负责人签发命令予以任用,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后予以任用。法律依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