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与过失罪的区别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一)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三)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四)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医疗事故罪的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医务人员构成。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现在一般都以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为惩处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故确立本罪。在具体执法中,要分析医护人员的主观恶性程度和损害结果,同时要注意因果关系。
我们都知道在医疗实践当中对于一些大病倘若救治措施不能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而这样的情况只要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没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就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对医疗事故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