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